各学院(部):
为了加强对“质量工程”项目的规范管理,确保各项目的研究质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凡属于获准立项的各级各类教改课题、特色专业建设、精品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等“质量工程”项目,在发表研究成果时,必须注明“项目来源及编号”字样。
2、从2010年起,对于各类“质量工程”项目结题或验收时,项目组提供的公开发表的成果,若没有注明“项目来源及编号”,则将不予认可。
3、校内教学改革项目在立项文件中均有明确的项目编号。
除此之外,其余各级各类“质量工程” 项目,如果在立项文件中没有明确的项目编号,则根据当年立项文件的文号加项目排序号来确定项目编号,例:[2009]20号文立项的项目,其项目编号为2009-20-XX;若立项文件中没有项目排序号,则按照当年立项文件的文号来确定项目编号,例:[2009]20号文立项的项目,其项目编号为2009-20.
请各学院(部)务必利用各种形式和渠道,对上述通知精神给予广泛宣传,做到人人知晓。
教务处、高教研究所
2009年11月26日
【编辑:彭明芳】
(微信扫描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