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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理工学院关于推进学分制、实施导师制的暂行规定
[教务处]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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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理 工 学 院

关于推进学分制、实施导师制的

暂 行 规 定

川理工教[2004]26

为了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四川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三个转变”的要求,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进我院高等教育教学创新,全面深化高等教育教学领域的改革,实施素质教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高级专门人才多样化的需求,特别是适应学分制改革的需要,我院从2004级新生开始实行导师制。实行导师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指导学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学习时间,选修课程,调整自身学习知识结构,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因材施教,促进学生个性化的发展,使我院在培养高层次人才上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出好人才。

一、导师的基本条件

凡四川理工学院具有授课资格的、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的、思想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的教师,均可推荐为导师。

二、导师的基本职责

被选拔为导师的教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其思想修养与素质。

2、对学生进行学分制宣传与教育,指导学生认真、科学合理选课。

3、对学生进行专业教育,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指导学生选择专业方向。

4、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须由所在系聘任)。

5、对学生进行毕业就业教育,指导学生的就业。

三、导师选拔的基本程序

各教学系部,根据所属教师的基本情况,凡满足“导师基本条件”的教师,均可推荐作为学生的导师。并将推荐的教师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四、导师的管理及要求

1、各教学系部,根据“导师”的基本情况(专业、职称等)安排所指导的学生及学生人数,一般要求每位导师应指导15名学生。

2、不服从工作分配与安排者,取消其导师资格。

3、导师的聘期一般为四年,如因导师退休、调离或其他原因,可替补或更换。

          四 川 理 工 学 院

            二ΟΟ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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