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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理工学院关于教师试讲的若干规定
[教务处]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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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理工学院关于教师试讲的若干规定

 

川理工教[2004]63

 

试讲是教师在上讲台前必须进行的环节。也是考核新开课教师或开新课教师是否具备主讲教师基本条件的重要手段之一。教师的试讲,由相应课程的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考核人员要认真、严谨,秉公办事。

1、新开课的教师必须进行三次试讲,试讲内容应覆盖所授课程的主要内容。每次试讲时间以2学时为宜。应认真做好每次试讲情况的记录。

2、参加人员:所属教研室的教师、系()领导、教务处领导,如有必要可邀请其它教研室的教师听讲并参加评议。

3、凡第一次开课的教师,教研室应根据教师试讲情况,填写“教师开课审批表”,经系()同意后,附上详细试讲记录,报教务处审批。

4、凡开新课的教师,均应试讲。教师是否具有开新课的能力,可由系〈部〉根据试讲结果直接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四川理工学院

 00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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