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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理工学院实践教学学分制改革若干规定
[教务处]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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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理工学院实践教学学分制改革若干规定

 

川理工教[2004]96

实践教学学分制管理是高等学校学分制学籍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践环节学分制改革是改革高校实践教育长期以来存在的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的教育倾向,推动实验室开放,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实行教学改革的重大举措。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川教[2004]165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推动我院教学创新,深化教学改革,加强实验室建设和规范管理,提高实践教学水平,促进学生实验动手能力、实验研究能力、创新意识的培养,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实践教学学制改革的内涵主要:以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实践课程的量与质的计算单位,充分体现实践教学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自主选修实践课程为基础,以培养和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和实验研究能力为目的,突出学生个性发展;在学分制管理条件下,促进学生根据自身的条件,科学定位,人尽其才,合理规划学习时间,调整自身知识结构。

第二条  实践教学学分制改革的基本要求:

1、实验教学学分作为实验室建设投入和实验室工作量考核的重要依据;

2、实验室要配置足够数量的、配套仪器设备;

3、努力进行符合开展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室及基础设施建设;

4、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实验教学、实验技术工作人员;

5、实验室面向学生全面开放;

6实践教学管理网络化,学生选修实践项目网上预约,成绩网上登录和查阅;

7、实验室建立科学的工作规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8、实践教学应独立设课;独立设课的课程:要求独立的课程学时、学分,并以课程名称公布实践项目及有关信息。  非独立设课的课程:课程成绩包括理论课和实践课两个部分,明确理论课部分与实践课部分的学时、学分比例和各自占有的学时、学分数。

第三条  学院为学生和教师提供教务信息网上查询服务平台,开课单位所开出的实践课进入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学生通过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实行网上选课,查询实践教学计划、实践课程、学生课表、学生成绩等。

第四条  学院教务处和各系部为主管实践教学的行政管理机构,按院系二级管理模式,教务处主要负责学分制改革与执行的宏观管理,负责“教务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提供学生网上选课、报各、查询、交流等有关技术服务。各系部的主要职责是:

1、结合本系实际,拟定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2、根据本系本、专科学生培养目标、规格要求和学分特点,制定各专业实践教学计划;

3、核定各专业实践教学在专业培养计划中所占学时、学分比例;

4、核定实践课程学分;

5、组织编印《实践课程选修指南》和实验教材和讲义,审定选用实验教材;

6、对实践教学运行状况实施质量监控;

第五条  《实践课程选修指南》内容一般应包括:课程开出单位、课程名称、课程学分数、实践项目名称、实践项目性质(必选、任选、限选)、指导老师、选用教材、适用专业、开出时间、计划学时、实验类型(基本实验、提高型实验、研究创新型实验)、实验目的、实验室容量等。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内容一般应包括:实验课程名称、实验项目名称、实验目的、实验内容方法、适用专业、仪器设备名称数量、消耗材料名称数量等。

第六条  实践教学计划学分比例控制在:一般为专业培养计划总分的25-40%。

第七条  实践课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重修仍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未取得规定实践教学学分的学生不得毕业。

第八条  实践课程不得申请自修、免修。学生不得以其它课程的学分来代替。

第九条  学院对开设的全部实践教学课程进行统一编码,以便查询、统计和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实践课在课程设置和学分安排上,必修课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实践教学总学分的80%,任选和限选实践课总分不得低于实践教学总分的20%。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在开学两周内安排本学期实践课程表,教务处在网上公布,学生应在规定选课时间内选课。

第十二条  学生选课前,应认真阅读学院印发的本专业《培养计划》和《实践课选课指南》的有关内容,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和该学年(期)各实践课程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要求,选择相应的实践课程和指导老师。

第十三条  各开课单位认真审查任课教师资格。未经试讲、试做或试讲、试做不合格的教师不得任课。

第十四条  各系根据教师指导实践环节资格,落实实践教学任务,优先满足高水平和高职称教师任课。

第十五条  学院加强对教学全过程的监控与督导,建立和完善考核机制和奖惩措施。对不称职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要及时撤换。对教改成绩突出、教学优秀的教师和成效显著的实践教学管理人员,学院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十六条  为保证学生的培养质量,所有实践课程都须进行考核。实践课考核和成绩评定由指导教师负责。

1、考核内容应包括平时作业(实践过程)的认真程度;记录、报告、课程总结记录书写情况;仪器设备操作使用情况;遵守规章制度情况等。

2、实践考核成绩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个别特殊课程无法按上述记分制评分的课程,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分制评定,其中60分(及格、合格)以上记相应的学分。

第十七条  实践课学分的获得。

1、学生选定实践学分后,应按预约的时间,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相关工作,完成实践项目所规定的内容,要写出相关报告,按时交指导教师批改,指导教师给出学生该实践项目的成绩。所选项目成绩不及格者,需申请重修。

2、学生所选修课程完成后,任课教师应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成绩一式两份送教师所在系教学办公室,同时在教务管理系统登录。学生在网上查看自己的实践成绩和完成的学分。

第十八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激励学生参加科研实验和设计创作,学生在学期间所取得科研成果、发表论文、参加工程实践、参加教师的研究课题并独立承担其中一部分项目(含承担实验主要技术工作)等,可作为学分制学籍管理奖励学分的依据。

对于实验教学作如下附加规定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课程性质

1、实验教学由必修课(必选课)、选修课两部分组成。选修课又分为任选课和限选课。选修课的实验项目应体现和包含有本专业的基本实验、提高型实验(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应用性实验等)、研究创新型实验三个层次的内容。

2、实验教学必修课(必选实验项目)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学习和完成的基本实验项目,它是保证学生培养的基本要求的课程。

第二十条 实验开出单位(实验室)根据每个实验项目的性质,难易程度和教学特点,根据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要求,对所开实验项目分为必做实验、任选实验、限选实验三种类型,并确定每一个实验项目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选修实验课以实验项目为基本单元。按照每学期选修学分的要求,根据该门课程所列出的实验项目的分值,结合学生自己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在老师的指导下,由学生自主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实验选课原则。学生在选修实验课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先选基础型实验,后选提高型、研究型实验;

2、先选必修项目,后选选修项目;

3、先选先行课,后选后续课;

4、有同时选修关系的课程,应同时选择。

5、相同或相似的课程,只能择一选修,认定一次学分;

6、所选实验项目学分在总和应等于或略大于该门实验课应修学分。

第二十三条 实验课开课班(包括不同年级选修同一实验内容的学生)可设定开课班基数,选修同一门实验课的学生人数未达到实验开课班基数,或选修人数过于集中,超出接纳容量的,由有关教学单位作适当调整,或通知学生改选。

第二十四条 实验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予更改。如确需退选、改选,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经开出项目单位确认同意。

第二十五条 实验课安排应在计划规定的学期内完成实验。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实验的学生,教学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帮助他们完成应做的实验。

                                                                                        四川理工学院

 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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