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加强学生创新意识、实践能力、科学素质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基金主要资助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在校本科生,利用学院实验室的教学科研资源、教师已有的科研条件以及学院其他的教学资源所开展的创新实践。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三条 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负责组织全院创新基金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院创新基金项目的立项申请、项目检查、结题、评优、总结表彰等具体事宜;负责项目经费的审核与管理;负责协调有关事宜。
第四条 各系主管领导负责主持本系创新基金项目的实施工作;实验中心主任负责组织安排协调实验室开放事宜;各系要成立专家组负责审查创新基金项目的选题、指导教师资格、学生资格以及开展项目进度检查、项目结题、遴选推优等工作。
第五条 各系教学办负责记载、管理参加创新实践的学生的成绩、学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申请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在校本科生;
(二)愿意承担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教学科研经验的教师(包括实验指导教师)。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每学年第二学期末由各系组织学生、教师进行项目申报;
(二)学生以项目组为单位向系申报,为了让更多的学生受益,每个学生不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研究,项目组人数一般为3人以上;
(三)确定项目指导教师。每个项目组须确定一名指导教师;为保证指导的效果,原则上每位指导教师只能指导一个项目,最多不超过2个;
(四)各系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学生资格、指导教师资格进行审查,并按学院下达的项目数推荐立项项目,汇总后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
第四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八条 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内容及申请经费进行审核。
第九条 项目立项原则:
(一)可行性原则:应从本科生的实际出发进行选题,充分考虑本科阶段的知识结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知识的综合应用。项目选题应充分考虑利用学院实验室的教学科研资源、教师已有的科研条件以及学院其他教学资源,在一定时间、经费允许范围内能够完成;。
(二)创新性原则:以各学科的研究热点,国内外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和社会热点等内容作为选题主要方向,让学生了解学科发展的前沿,开拓学生的视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良好的科学素养;
(三)实用性原则:帮助学生以适应市场经济为背景,引导学生带着社会的需求信息,主动提出问题、获取知识、参加实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培养学生实践能力。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与评审:
(一)申报者不具备申请项目的基本条件;
(二)申报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不符合要求;
(三)申请者对已获得资助的项目执行不力等;
第十一条 项目经专家组审查报学院批准后立项。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一经立项,学生即可进入项目组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负责指导项目实施,统筹经费开支,协调有关事宜,评定并提交学生成绩和结题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变更。如有特殊情况(如调离、出国等)各系须及时报告,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一经立项,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和名称,不得随意调整项目组成员;因特殊原因需要变动,须及时提出申请经系同意,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核准方可改变。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至中期,须由项目组提交中期进展报告,由各系汇总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各系应组织项目检查,关心项目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学院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对立项后无故不开展项目研究工作、项目执行不力、未按要求上报项目进展报告、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等情况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中止或撤消项目、停止申请资格等处理。
第十八条 学院实验室应根据“四川理工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的规定,为需要利用实验室资源进行研究的项目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章 结题验收与奖励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项目申请到提交结题材料)期限一般为每年的6月至第二年的5月。
第二十条 项目结题后,学生须提交结题材料。结题材料包括总结报告、成果材料(技术研究报告或调研报告、论文、实物装置(含照片)、软件、专利申请材料等),教师根据学生的参与情况给定成绩。教师应及时将结题材料、学生成绩交系部。成绩合格者可获得1个学分;中途退出的学生不能获得学分。
第二十一条 各系负责收集项目结题材料和对项目成果进行统计,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推荐优秀项目参加学院评奖;同时,各系将评优项目的结题材料、未推荐评优项目的工作总结报告、所有项目的学生成绩汇总后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未推荐评优项目的成果材料由各系妥为保存。
第二十二条 学院组织专家对推荐项目进行评审,对获“优秀项目”称号的项目组颁发获奖证书,对未获奖的项目组颁发“四川理工学院大学生创新实践证书”。
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成果的知识产权、专利权为四川理工学院。公开发表的论文须注明“四川理工学院大学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中文期刊)、“Supported by Innovative Foundation Project for students of Sich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Engineering.”(外文期刊)。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经费幅度一般为500元/人至1000元/人,同时根据项目的具体内容可作上、下调整。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由教务处根据项目立项情况在计财处建立相应帐户,专款专用,由各系主任负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费报销程序参照学院“院内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程序进行,使用情况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作为实验消耗、书籍资料、文件打印、上机、市内调研等所需费用;教师劳务费参照毕业环节标准,以课酬方式划拨到系。
第二十八条 中止或撤消的项目,根据相关情节停止或追回其经费。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原则上超支不补。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教务处。
附:四川理工学院大学生创新基金项目申请表
四川理工学院大学生创新基金项目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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